本頁先列更新說明,原刊內容另作歷史紀錄。申辦應以官方現行資料及個案通知為準。
這篇文章記錄 2009 年修法
原文中的「新法」與修正日期指 2009 年當時的制度變化。個案申請定居須逐項符合條件,不能只以結婚經過幾年判斷;現行資格與文件可查閱移民署|大陸地區配偶定居送件須知(2025-10-31)。
大陸新娘身分證?
根據98年8月14日
大陸配偶在台身分証以及工作問題新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已修正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時間由 8 年縮短為 6 年,
取消團聚結婚須滿 2 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,日後大陸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,即可申請依親居留,4 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
,再 2 年後即可申請定居;而為維護已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權益,該條例修正施行前,已符合團聚且每年合法停留逾 183 日
者,亦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,另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修正就業服務法,放寬大陸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即
有工作權,
修正條文已於98年8月14日 公布施行,依該條例第17條之1規定:
「大陸配偶經依該條例第17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,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。」,勞委會配合自98
年8月14日 起,廢止「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」,日後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
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,不必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,在臺居留期間即可工作。另外,大陸配偶已經獲准定居取得國民身分證者
,依現行規定,亦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。
簡單的說就是6年拿身分證,(但一年要住滿183天以上才算是一年),
一嫁到台灣就可以馬上工作,不必申請工作證
原頁照片紀錄(32 張)
照片為歷年資料,並非目前可介紹對象名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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